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苳泽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5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560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苳泽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苳泽兵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560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滨河支路25号杨河花园1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6131713C。负责人:刘建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系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苳泽兵,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被告苳泽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强书 记 员 刘 勐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市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万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8682号 下一篇 焦秀清与赵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