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秀清与赵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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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798号案件名称
焦秀清与赵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焦秀清;赵海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798号申请人:焦秀清,女,194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赵海,男,194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代理人:赵春才(赵海之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焦秀清申请赵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焦秀清称,我是赵海的妻子。2017年10月20日,赵海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院至今产生后遗症,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宣告赵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赵海代理人赵春才称,我认可焦秀清所述的赵海目前情况,同意宣告赵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焦秀清作为赵海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焦秀清与赵海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分别为:赵春才、赵某。2017年10月20日,赵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铸型、头皮裂伤、股骨颈骨折(左侧)、脓毒症性休克、呼吸衰竭I型、多发性脑梗死等,赵海曾在航空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住院治疗。本院受理焦秀清的申请后,经焦秀清申请,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赵海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赵海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赵春才和赵某同意由焦秀清担任赵海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可知,赵海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嗜睡状态,问话不答,对周围发生的事情没有相应的情感反应,无法正常交流,受疾病影响,不能理解法律程序以及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不能独立行使个人民事事务的权利,无法表达个人的基本想法和要求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现焦秀清、赵春才、赵某已协商确定监护人,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焦秀清作为赵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鸣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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