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万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86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868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万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万虎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8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薏如,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涛,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保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旺保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旺保利公司与万虎之间无劳动关系,判令旺保利公司无需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款项。被上诉人万虎未作答辩。旺保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旺保利公司与万虎之间无劳动关系;2.判令旺保利公司无需向万虎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9050元;3.判令旺保利公司无需向万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81元;4.判令旺保利公司无需向万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680元;5.判令旺保利公司无需向万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70元;6.判令旺保利公司无需向万虎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7.判令旺保利公司无需向万虎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9462元。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旺保利公司、万虎于2020年4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旺保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虎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9050元;三、旺保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81元;四、旺保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680元;五、旺保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70元;六、旺保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虎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七、旺保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虎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9262元;八、驳回旺保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万虎为证明其与旺保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提供了《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旺保利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一审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万虎与旺保利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依法全面履行。万虎在为旺保利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万虎构成九级伤残,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旺保利公司自2018年12月起未为万虎办理工伤保险,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亦于2020年4月2日解除,故旺保利公司应向万虎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查,一审核定万虎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旺保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鄢 宁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楚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龙长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704号 下一篇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苳泽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