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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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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427号
  • 案件名称

    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27号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济市电机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范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王某1,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张晓波张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化机厂生活区4号院3-3-1001。        第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中山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普选王某2,董事长。        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晓波张某、第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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