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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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427号案件名称
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27号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济市电机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范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王某1,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张晓波张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化机厂生活区4号院3-3-1001。 第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中山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普选王某2,董事长。 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晓波张某、第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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