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霞、张安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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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267号案件名称
张晓霞、张安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晓霞;张安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霞,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张安邦,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张晓霞与被执行人张安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安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晓霞6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晓霞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安邦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张安邦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没有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安邦与案外人徐艳淮安市北京新村6区2幢506室,经查,被执行人张安邦与案外人徐艳已于2020年1月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该房屋面积为74.55平方米,且设置了抵押权,现张安邦父母及子女居住在该房屋内。处置财产应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且涉及案外人财产,故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张安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张安邦住所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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