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菅等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4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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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4531号案件名称
陈宇、菅等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宇;菅等芳;张洪斌;沈阳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4531号原告:陈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雪峰,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雨,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菅等芳,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林,中航科技集团法务部律师。被告:张洪斌,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卉,中航科技集团法务部律师。被告:沈阳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号1111室。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宇诉被告菅等芳、张洪斌、沈阳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第10条-5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需提交合同签订地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投资借款担保合同第8条亦载明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甲方(沈阳市信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2318室)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综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庄玉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 珊书 记 员 陈秋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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