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红红、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3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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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766号案件名称
钟红红、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钟红红;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胡燕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3766号原告:钟红红,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进平,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被告: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州市白云区大山洞温州市场3幢3单元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LX8C3N。法定代表人:夏又华。第三人:胡燕,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钟红红与被告贵州汉寿金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胡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红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行使诉讼权利范畴,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红红撤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钟红红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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