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积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6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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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414号案件名称
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积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积亮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641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北、兴华南街西升龙城**院**楼****。法定代表人:谢珊雅,总经理。被执行人:冯积亮,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积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64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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