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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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40号案件名称
苏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苏某;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40号原告:苏某,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杨某,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苏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01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1年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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