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庆荣、天津弘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52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217号
  • 案件名称

    刘庆荣、天津弘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庆荣;天津弘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5217号刘庆荣、天津弘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庆荣与被执行人天津弘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521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