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生昌、蔡录南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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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05号案件名称
贾生昌、蔡录南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贾生昌;蔡录南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05号申请人:贾生昌,男,1953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蔡录南,男,1992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贾生昌根据已经生效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蔡录南名下银行存款717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生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录南名下银行存款71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丽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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