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德龙、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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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115号案件名称
秦德龙、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秦德龙;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115号申请人:秦德龙,男,1963年08月08日出生,家庭住址:沈阳市铁**。被执行人: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06448Y。申请人秦德龙与被执行人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沈劳人仲字(2020)12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需支付申请人6697.00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1日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正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程序中,我院于2021年9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102执711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大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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