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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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70号案件名称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70号申请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803329192X。负责人:单涛,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嵩,该公司法制管理专责。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杨,该公司电费核算工。被申请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鑫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73600219T。法定代表人:李相臣。申请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7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936452.8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宝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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