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岩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02民初4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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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2民初4131号案件名称
滨州市岩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滨州市岩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2民初4131号申请人:滨州市岩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北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89295116W。法定代表人:苏炳强。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申请人滨州市岩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36972.8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36972.8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岩浩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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