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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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岗;杨小芳;张琦;张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春亮,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凤岗,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小芳,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琦,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芳,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杨凤岗、杨小芳、张琦、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383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职权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川县管理部扣划被执行人张琦住房公积金70000元,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兑付。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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