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建国、张清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01民初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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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01民初1636号案件名称
付建国、张清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付建国;张清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01民初1636号原告:付建国,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张清,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付建国与被告张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付建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国撤回对被告张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付建国负担。审判员 吴圆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 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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