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明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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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6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明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明光;张艳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邱海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明光,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盘山县。被执行人张艳华,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盘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明光、张艳华(2020)辽1102民初11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郑明光、张艳华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明光、张艳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案款97,814.17元及利息,执行费1,367.00元,案件受理费1,122.5元,但被执行人郑明光、张艳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郑明光、张艳华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郑明光、张艳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高明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节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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