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大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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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大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大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诚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扬州云控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菲尼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3号之一申请人: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街道枣园村集贸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向红,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大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4号B1-5号。被申请人:山东诚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4号龙马不锈钢市场C1-4号。法定代表人:高少华,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扬州云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扬州新东方国际五金城Z区9幢111、112号。法定代表人:张希武,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南务村南口路东1-5。法定代表人:王卉,经理。被申请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6层640-35E室。法定代表人:白雨,经理。申请人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大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诚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扬州云控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菲尼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8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云控商贸有限公司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江都支行账户3206××××2297人民币32504.22元、在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长江支行账户3210××××8911人民币20032.71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营业部账户6139××××0101人民币19577.70元,于2021年9月8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树大厦支行账户3311××××4078人民币0.00元,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诚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正阳路分理处账户1603××××9657人民币6031.3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1521××××0484人民币437.91元。申请人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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