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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相、王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7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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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7702号
  • 案件名称

    王成相、王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成相;王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7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相,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被执行人:王愿,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成相申请执行王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车辆,银行账户、房屋等财产。扣划了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已冻结网络资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7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葛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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