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相、王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7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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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7702号案件名称
王成相、王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成相;王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7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相,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被执行人:王愿,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成相申请执行王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车辆,银行账户、房屋等财产。扣划了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已冻结网络资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7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葛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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