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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小辉、王达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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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660号
  • 案件名称

    卜小辉、王达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卜小辉;王达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卜小辉,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王达朋,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卜小辉与被执行人王达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卜小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92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达朋偿还借款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38元,执行费1038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王达朋在2021年10月30日前自行处置其与卜小红共同共有的房屋予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卜小辉之借款,由于履行期限超过了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志锋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钱俐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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