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孙卫平、覃美琼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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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276号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孙卫平、覃美琼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孙卫平;覃美琼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负责人:李云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卫平,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覃美琼,女,1971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卫平、覃美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卫平、覃美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卫平、覃美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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