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向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7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754号案件名称
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向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向钰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4754号 原告: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139号B座3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向钰,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向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诺卡电子商务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先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战友、席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50-1号 下一篇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明斌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1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