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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战友、席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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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50-1号
  • 案件名称

    吴战友、席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战友;席喜梅;崔利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450-1号申请执行人:吴战友,男。申请执行人:席喜梅,女。被执行人:崔利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战友、席喜梅与被执行人崔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崔利鹏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战友、席喜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435.55元,并承担受理费568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申请费554元、执行费702元,以上合计55759.55元。被执行人崔利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利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759.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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