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亮、彭琛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5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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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5575号案件名称
阳亮、彭琛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阳亮;彭琛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5575号原告:阳亮,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琛南,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阳亮诉被告彭琛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阳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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