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田永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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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401号案件名称
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田永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田永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401号 田永德、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田永德与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永德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履行案款149080.7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2136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计履行案款146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自行履行案款80000元,本院网络扣划66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田永德自愿放弃。执行费2136元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渭南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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