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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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100号案件名称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聂健林;江门市江海区恒越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3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卓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广东方易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辉,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国维,广东方易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广东方易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健林,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恒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文明辉。原审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健俊。上诉人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公司”)、徐文辉因与被上诉人聂健林、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恒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越公司”)、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三七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34.8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三七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拥军审 判 员 李 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惠英书 记 员 张晓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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