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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星星与马彩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802执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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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5098号
  • 案件名称

    白星星与马彩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白星星;马彩艳;乔云;刘艳飞;党小利;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0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 白星星,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彩艳,女,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乔云,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航宇路招商银行对面,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党小利,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开发区苏庄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艳飞,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开发区苏庄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星星、马彩艳、乔云、党小利、刘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627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白星星、马彩艳、乔云、党小利、刘艳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白星星、马彩艳、乔云、党小利、刘艳飞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星星、马彩艳、乔云、党小利、刘艳飞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白星星、马彩艳、乔云、党小利、刘艳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50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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