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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利军、张明秀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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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利军、张明秀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郑利军;张明秀;勉县汉丞相茶业有限公司;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委托代理人:杜新峰,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被执行人:勉县XX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某、勉县汉丞相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郑某某、张某某归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78600元,利息128359.27元,合计人民币406959.27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完毕;勉县汉丞相茶业有限公司为郑某某、张某某的贷款本息设置的抵押物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逾期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某、勉县汉丞相茶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某、勉县汉丞相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前述金额。执行中,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21)陕0725执515号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725执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 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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