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建、胡国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2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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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26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小建、胡国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小建;胡国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小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国友,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杨小建与被执行人胡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66号执行案件冻结了胡国友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其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国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小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国友,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杨小建与被执行人胡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66号执行案件冻结了胡国友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其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国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如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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