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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建、胡国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2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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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26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小建、胡国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小建;胡国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小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国友,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杨小建与被执行人胡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66号执行案件冻结了胡国友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其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国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小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胡国友,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杨小建与被执行人胡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66号执行案件冻结了胡国友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其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国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如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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