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子凌、危志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2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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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212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子凌、危志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子凌;危志标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子凌,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危志标,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住南城县。谢子凌与被执行人危志标扶养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12号执行案件冻结了危志标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危志标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子凌,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危志标,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住南城县。谢子凌与被执行人危志标扶养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12号执行案件冻结了危志标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危志标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严如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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