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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凌、危志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2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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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2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子凌、危志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谢子凌;危志标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子凌,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危志标,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住南城县。谢子凌与被执行人危志标扶养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12号执行案件冻结了危志标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危志标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子凌,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危志标,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住南城县。谢子凌与被执行人危志标扶养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12号执行案件冻结了危志标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危志标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严如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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