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龙辉、孙天培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7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741号案件名称
周龙辉、孙天培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龙辉;孙天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741号原告:周龙辉,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平,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天培,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辉诉被告孙天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龙辉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龙辉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8元,减半收取565.04元,由原告周龙辉负担。审判员 向昌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银宽、宋建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798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4798号 下一篇 朱黎燕与尹立秋、刘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12民初1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