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宽、宋建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798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4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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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798号案件名称
刘银宽、宋建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798终本裁定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银宽;宋建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79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本,男, 被执行人:刘银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本与被执行人刘银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建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9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回案件款2642.78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严 平书 记 员 苏 敏 打印人:苏敏 校对人:严平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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