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连强、徐霞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恢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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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853号案件名称
霍连强、徐霞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霍连强;徐霞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恢853号申请人:霍连强。被执行人:徐霞。申请执行人霍连强与被执行人徐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徐霞支付霍连强900000元。申请执行人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17)鲁1102执23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恢复立案,后申请人撤回该次执行程序。经查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鲁11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6)鲁1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根据(2019)鲁11民再16号民事判决,徐霞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与申请执行人霍连强应承担的责任抵顶后,不再负有相应义务。徐霞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结案,并将其从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撤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02执2375号、(2021)鲁1102执恢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秋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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