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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9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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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988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8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竝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高斌。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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