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9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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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9883号案件名称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8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竝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高斌。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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