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阳、刘超鹏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2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266号案件名称
罗小阳、刘超鹏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小阳;刘超鹏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66号原告:罗小阳,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宇(系原告罗小阳妻子),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刘超鹏,男,199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罗小阳与被告刘超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罗小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阳以被告刘超鹏已还清款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超鹏的诉讼,系原告罗小阳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小阳负担。审判员 于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蔡子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66号原告:罗小阳,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宇(系原告罗小阳妻子),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刘超鹏,男,199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罗小阳与被告刘超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罗小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阳以被告刘超鹏已还清款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超鹏的诉讼,系原告罗小阳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小阳负担。审判员 于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蔡子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