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12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民初1292号案件名称
曹某1、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某1;代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1292号原告:曹某1,男,汉族,现住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2,男,汉族,现住西和县。 被告:代某,男,汉族,现住成县。 原告曹某1诉被告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曹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 审判员 牟虎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镡伟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富平、高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8民初910号 下一篇 吴培、李士春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90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