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富平、高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8民初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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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910号案件名称
孙富平、高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富平;高世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8民初910号 原告:高世军,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孙富平,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原告高世军诉被告孙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被告孙富平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月息按1.2分计算;2、被告孙富平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 2014年12月21日,被告孙富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贷款21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并打下欠据。被告贷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付,现原告只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孙富平对原告诉称无异议。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条据一支,证明被告孙富平于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21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贺军军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出借的钱是原告向其借贷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法庭予以采信。被告孙富平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 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世军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2%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6元,减半收取371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兴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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