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兆红、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异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异52号案件名称
裴兆红、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裴兆红;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异5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裴兆红,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薛建军,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沁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兆红、薛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6日,因异议人(被执行人)裴兆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执行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1)甘1102执1946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裴兆红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1559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裴兆红称:申请人裴兆红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薛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6年申请人裴兆红经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审查,符合《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裴兆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裴兆红的最低生活保障发放至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1559。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请求贵院解除对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1559的冻结行为。异议人(被执行人)裴兆红向法院提交了户口登记本复印件1张、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1张、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3张。法院依职权调取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复印件1张、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张、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复印件1张、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张、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复印件1张。本院查明,申请人裴兆红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薛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于2021年7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裴兆红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1559。上述事实有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裴兆红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1559,不是最低生活保障的专户,该账户中进出资金频繁,故不能认定为该账户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裴兆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志勇审判员 高 磊审判员 孙巧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煜涵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新建、徐长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1427号 下一篇 王永刚、罗友山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023执18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