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建、徐长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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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1427号案件名称
曹新建、徐长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曹新建;徐长松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曹新建,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徐长松,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执行人曹新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长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长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新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2.2021年7月13日,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反馈信息为:无房产。三、2021年9月13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但未实际实施。2021年9月18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长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曹新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闫晓东审判员 周玉国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瑞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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