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霞、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4执12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33号案件名称
周红霞、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红霞;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与王要强、周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21)冀0184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要强,男,1981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周红霞,女,1983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要强、周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和解,本案按长期和解履行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建军、郭海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000号 下一篇 谭截江、杨天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