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军、郭海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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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000号案件名称
赵建军、郭海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建军;郭海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被执行人郭海峰,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郭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8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43万元,缴纳执行费296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二、2021年8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8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22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海峰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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