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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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560号案件名称
杨智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智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560号被执行人:杨智生,男,1987年9月8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杨智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1刑初19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智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2021年7月30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2021年8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智生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内无财产执行。2021年8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智生名下苏J×××××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车辆未实际控制。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智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3日,本院执行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加荣审判员 朱万兵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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