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截江、杨天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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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464号案件名称
谭截江、杨天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谭截江;杨天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464号原告:谭截江,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杨天乐,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谭截江与被告杨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截江以与被告杨天乐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已兑现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天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截江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天乐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截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截江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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