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志、段军炜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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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1553号案件名称
张福志、段军炜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福志;段军炜;于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志,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青峰山乡商业街9号。申请执行人:段军炜,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五家村3-067号。被执行人:于闯,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初家坨子村东窑屯9组。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福志、段军炜与被执行人于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张福志、段军炜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执1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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