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元与邓芬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特3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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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3250号案件名称
张小元与邓芬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小元;邓芬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特3250号申请人:张小元,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金元珠宝行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邓芬,女,193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自然资源保护部(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张丽莎,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张小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小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邓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张小元与邓芬系母子关系。邓芬于2021年3月左右开始记忆力减退,言语反复,行走困难,有时存在大小便失禁的情况。根据上述事实,现申请对邓芬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宣告邓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邓芬,女,193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自然资源保护部(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张小元系被申请人邓芬之子。审理中,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邓芬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邓芬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申请人邓芬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张小元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邓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伊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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