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传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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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771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传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传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771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阳光新城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忠,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凤城市。被告:冯传友,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传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盛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金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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