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新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0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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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072号之二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新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新爱;焦春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072号之二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新爱,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焦春花,女,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爱、焦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豫078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846元及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执行费198元。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王新爱、焦春花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焦春花名下存款4900元予以划拨,已给付申请人。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新爱、焦春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长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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