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书燕、吴英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保7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保763号
  • 案件名称

    吴书燕、吴英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书燕;吴英杰;冯刚;袁伟章;中国航发湖南南方宇航工业有限公司;株洲天道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03执保763号申请人吴书燕申请人吴英杰被申请人冯刚被申请人袁伟章被申请人中国航发湖南南方宇航工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株洲天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吴书燕、吴英杰与被申请人冯刚、袁伟章、中国航发湖南南方宇航工业有限公司、株洲天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已保全完毕。申请方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