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萍、张晓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恢1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恢118号案件名称
张彩萍、张晓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彩萍;张晓荭;刘忮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张彩萍,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张晓荭,女,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刘忮冈,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张彩萍与被执行人刘忮冈、张晓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5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忮冈、张晓荭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彩萍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刘忮冈、张晓荭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彩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忮冈、张晓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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