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晓光、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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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413号案件名称
宁晓光、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宁晓光;夏晓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宁晓光,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东港市。被执行人:夏晓军,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晓光与被执行人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2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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